日前,股市行情火熱,證券指數持續(xù)高漲,吸引了無數投資者的注意,丁先生也是其中一員。然而,令丁先生沒有想到的是,自己踏上的“發(fā)財捷徑”,竟是不法分子精心設計的陷阱。
2025年4月,丁先生神色慌張地走進警局,對民警說:“我可能被人騙了?!痹瓉恚∠壬谀持辈テ脚_偶然刷到一個直播間,里面的主播號稱掌握了股票價格走向的內部消息,并承諾可以低價代買股票。丁先生信以為真,前后共被騙走12萬元,還被要求線下再給他們39萬元。公安機關接警后迅速布控,安排被害人假意赴約,當場抓獲前來取款的犯罪嫌疑人袁某及司機李某。案件以掩飾、隱瞞犯罪所得罪移送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(qū)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。
訊問兩名犯罪嫌疑人的過程之中,承辦檢察官敏銳地嗅到了一絲異樣,袁某、李某與詐騙分子之間似乎存在著事先的通謀。那么,袁某與李某究竟是事后幫忙轉移贓款的“工具人”,還是詐騙鏈條上的“關鍵一環(huán)”?帶著這個疑問,檢察官對在案證據進行了深度梳理。經過對二人手機中通信軟件聊天記錄的全面調取與審查,真相浮出水面:袁某、李某與上游詐騙分子長期保持聯系,詐騙頭目不僅在行騙過程中將“取現業(yè)務”的詳細計劃對二人和盤托出,更在行動前一日對他們進行了緊急“業(yè)務培訓”。證據顯示,詐騙團伙不僅在外形上將二人包裝成了金融公司員工,還為二人精心安排好了劇本、話術。
據此,檢察機關認定,袁某、李某的行為并非簡單的事后掩飾、隱瞞。二人主觀上明知實施的是詐騙行為,客觀上接受指使并利用偽裝身份與話術與被害人接觸,其欺騙行為是使被害人持續(xù)陷入錯誤認識、完成財產交付不可或缺的一環(huán)。二人與詐騙團伙存在明確的事前通謀,應當以詐騙罪共犯追究其刑事責任。
2025年12月19日,鄞州區(qū)人民法院采納了檢察機關的全部公訴意見及量刑建議,判決被告人袁某犯詐騙罪,判處有期徒刑二年,緩刑二年六個月,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;被告人李某犯詐騙罪,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,緩刑二年四個月,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。該判決已生效。
當前電信網絡詐騙手段翻新,檢察官提醒廣大群眾:切勿為賺取“跑腿費”“手續(xù)費”等蠅頭小利而幫助陌生人取款、轉存來路不明的資金,一旦與詐騙分子形成通謀或明知是贓款仍參與轉移,便可能構成詐騙共犯或掩飾、隱瞞犯罪所得罪;同時投資理財請務必選擇正規(guī)金融機構,凡是打著“內幕消息”“穩(wěn)賺不賠”旗號誘導線下現金交易或向陌生賬戶轉賬的,很可能是詐騙陷阱,務必提高警惕,守好自己的錢袋子。(章立成 何怡)
編輯:李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