□ 郝鐵川(河南大學法學院教授)
自古至今,公職人員由于黜陟、交流等各種原因會出現(xiàn)崗位的變動,從而帶來如何及時報到、如何與后任交接、如何與故舊辭別等一系列問題。這些問題不僅涉及政府工作的正常運轉,還關系公務人員的廉潔奉公,因而中國古代法律就此作出了許多規(guī)定。
第一,官員離任之前的工作交接制度。《秦律十八種·效律》規(guī)定,貯藏谷物官府中的佐、吏分別免職或調任時,官府的嗇夫必須同離職者一起核驗,向新任者交代。如果官府的嗇夫免職時已經核驗,再發(fā)現(xiàn)不足數(shù),由新任者和留任的吏承擔罪責。如果未核驗并且新任者在職不滿一年的,由離職者和留任的吏承擔罪責,新任者不承擔罪責;如已滿一年,雖未核驗,也由新任者和留任的吏承擔罪責,離職者不承擔,其余都依法處理。
唐朝將官員離任交接稱為“交割”?!短茣ぞ砹恕酚涊d,唐文宗開成三年五月,唐朝政府明確規(guī)定官員離任必須等新任到了之后,當面交接完畢,方可離開。在新任未到之前,要指定官員主持工作。
宋朝規(guī)定前后任不交接清楚,不得離任?!端螘嫺濉ぢ毠佟酚涊d,宋英宗治平四年,朝廷下詔:“今后京朝官知縣被移者,如所移處闕限未滿,見任替人未到,并令且依舊管勾,未得離任。”宋高宗建炎元年下詔要求前后任“交割職事畢,方可離任去職”。
明太祖朱元璋頒布《授職到任須知》,規(guī)定“凡到任的那一日,便問先任官、首領官、六房吏典,要諸物、諸事明白件數(shù)”。規(guī)定了新任官要“明白件數(shù)”的包括獄囚、田糧、倉庫等共計31項內容的交接清單。明代于謙在一份奏章中提出“糧儲未完者,不得離任,仍令風憲官稽考伺察”,這是一種新的離任審計觀念,明英宗看到奏章后認為很好,頒布命令,按照于謙的離任審計方案執(zhí)行。
清政府規(guī)定,凡官員遷調或因其他緣故離任,必須將任內經辦的所有公事向新任或署?。〞簳r代理)官員移交清楚,謂之“交代”,也叫“交盤”。府、州、縣的六房書吏要在新官到任前十日內完成交接清單,將離任官員任內經管的一切錢糧,開立舊管(相當于“上期結存”)、新收(相當于“本期收入”)、開除(相當于“本期支出”)、實在(相當于“本期結存”)四項清冊,交給接任者。如果賬冊所記不實,視不同情況依“違制律”“交盤例”分別給予罰俸、降級、革職治罪等處罰。
第二,官員離任之前不得接受原來下屬的饋贈。《唐律·職制律》“去職之官接受前部屬贈與”條規(guī)定,凡離任的官員在其家屬還未離開任所的情況下,接受從前僚屬、士人和百姓的贈與,或者有向他們討要及借貸財物等一類行為,各自比在任時減三等處罰?!端涡探y(tǒng)·職制律》對此循而未改。
第三,官員調任時不得把原來的下屬任用到自己新任官府。《秦律十八種·置吏律》規(guī)定,官員調任時,不準把原任官府的佐、吏任用到新任的官府。
第四,官員必須按照期限赴任新的崗位?!短坡伞ぢ氈坡伞贰吧先蜗逎M不啟程”條規(guī)定,凡官員上任期限已滿卻不出發(fā)赴任的,過一天笞十下,十天加一等,最高處一年徒刑。如果接替的官員已到,原任官員逾期不交接返回,依期滿不到任的罪減二等處罰?!洞笄迓衫だ袈伞贰肮賳T赴任過限”條規(guī)定,凡已被任命的官員,在京城居住者以任命之日開始,京城之外的被任命者以領到任命狀開始,都要按照規(guī)定的期限赴任。無故過限者,過一日笞十下,每十日加一等,最高刑可到杖責八十。如果接任的官員已到,與原來的官員按照期限交接完了戶籍、錢糧、刑案等方面的事項,有關卷宗、籍冊完備,原來的官員無故超過十天不離開原任地,依照赴任過限罪,減二等處罰,《大清律例·吏律》“升除出外文職無故遷延赴任”條規(guī)定,通過考試晉升為官方文職人員,已經獲得皇帝的命令和憑證,卻無故拖延半年以上未出城的人,如果未按規(guī)定辭行,仍在城里偷偷住下,要交給有關部門依法處置。
第五,官員離任交接的事項不斷增加。秦朝官員離任交接內容主要是錢財物資和賬目,唐朝則包括倉庫、錢物、斛斗(糧食)、文案、戶籍、職田、軍資器械、兵馬戰(zhàn)士、軍需費用等。宋朝包含財物、戶籍、司法、軍政、祠祀、公用設施、墾田荒田數(shù)等。明朝的官員離任交接,首次出現(xiàn)了生態(tài)責任交接。據(jù)清雍正、同治《劍州志》記載,明朝正德年間,李壁擔任劍州知州時,在古蜀道上補植大量柏樹,并發(fā)出“官民相禁剪伐”的禁令。從那時起,每逢官員交接任,都要“交樹交印”,即增加核查清點當?shù)毓虐財?shù)量。
中國古代關于官員變動離任交接制度的內容十分豐富,其中一些規(guī)定已被我國干部管理制度所吸納。例如,《黨政領導干部交流工作規(guī)定》第二十一條規(guī)定,干部交流必須嚴格執(zhí)行下列紀律:(一)任何地方和單位必須執(zhí)行上級黨委(黨組)關于干部交流的決定,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執(zhí)行。(二)各級黨委(黨組)必須嚴格執(zhí)行干部交流程序,集體研究決定交流對象,不得借干部交流突擊提拔干部。任何人不得借干部交流對干部進行打擊報復。(三)干部應當服從組織的交流決定。接到交流通知后,須盡快辦理工作交接手續(xù),在限定的時間內報到??绲貐^(qū)跨部門交流的,應當同時遷轉行政關系和黨的組織關系。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組織安排的,就地免職或者降職使用。(四)調出單位應盡快向調入單位轉遞干部檔案,提供真實情況和材料,不得弄虛作假。調入單位應當認真審核有關材料。(五)干部調離時,不得違反規(guī)定隨調工作人員,不準隨帶公共物品;干部調離后,不得干預原單位的工作。這里的第三項紀律規(guī)定,與中國古代關于離任官員要及時離開、新任官員要及時報到的有關規(guī)定是相通的;第五項紀律規(guī)定,與中國古代關于官員調動不得帶走原來部下的規(guī)定也是相通的。此外,我國公務員法第九十一條關于“公務員辭職或者被辭退,離職前應當辦理公務交接手續(xù),必要時按照規(guī)定接受審計”的規(guī)定以及《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事業(yè)單位主要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(guī)定》的相關規(guī)定,與古代官員離任之前要接受審計的制度都有相通之處。
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通過的《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、推進中國式現(xiàn)代化的決定》提出,健全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變動交接制度。古代官員離任制度蘊含的智慧和經驗,為我國干部管理制度等方面提供了借鑒意義。
編輯:武卓立